(1)、第二十一条征信机构可以通过信息主体、企业交易对方、行业协会提供信息,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已公开的信息,人民法院依法公布的判决、裁定等渠道,采集企业信息
(2)、第二十五条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采集、保存、提供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有权向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提出异议,要求更正
(3)、第二十四条征信机构在中国境内采集的信息的整理、保存和加工,应当在中国境内进行
(4)、第二十六条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所在地的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投诉
(5)、第十八条向征信机构查询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信息主体本人的书面同意并约定用途但是,法律规定可以不经同意查询的除外
(6)、第二十三条征信机构应当采取合理措施,保障其提供信息的准确性
(7)、第二十七条国家设立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为防范金融风险、促进金融业发展提供相关信息服务
(8)、第二十条信息使用者应当按照与个人信息主体约定的用途使用个人信息,不得用作约定以外的用途,不得未经个人信息主体同意向第三方提供
(9)、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应当对其工作人员查询个人信息的权限和程序作出明确规定,对工作人员查询个人信息的情况进行登记,如实记载查询工作人员的姓名,查询的时间、内容及用途工作人员不得违反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查询信息,不得泄露工作中获取的信息
(10)、第二十二条征信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保障信息安全的规章制度,并采取有效技术措施保障信息安全
(11)、征信机构不得采集个人的收入、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不动产的信息和纳税数额信息但是,征信机构明确告知信息主体提供该信息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并取得其书面同意的除外
(12)、征信机构向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提供信息,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13)、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还应当在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并将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交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注销
(14)、第十九条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采用格式合同条款取得个人信息主体同意的,应当在合同中作出足以引起信息主体注意的提示,并按照信息主体的要求作出明确说明
(15)、第十二条征信机构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向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按照下列方式处理信息数据库:
(16)、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收到异议,应当按照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对相关信息作出存在异议的标注,自收到异议之日起日内进行核查和处理,并将结果书面答复异议人
(17)、第十三条采集个人信息应当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未经本人同意不得采集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信息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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